关于印发青海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变更及注销工作指南和青海省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变更及注销工作指南的通知
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金融工作办公室:
为规范我省融资性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及注销申报工作,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年第3号)、《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及《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青海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青海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2〕49号)的规定,制定了《青海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变更及注销工作指南》、《青海省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变更及注销工作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青海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变更及注销工作指南
为规范青海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变更及注销申报工作,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年第3号)、《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6号)、《融资性担保公司公司治理指引》(银监发〔2010〕99号)以及《青海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工作指南。
一、公司设立
(一)基本要求
1.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在企业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2.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同时,法人股东须连续经营两年以上并持续盈利,且法人股东权益性投资余额(含本次投资)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3.新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注册资本原则上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且业务范围仅限于县域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可适当调低注册资本,但不应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从事再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连续经营两年以上;跨省区从事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注册资本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注册资本须为实缴货币资本,其来源真实合法,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性足额缴纳;
4.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
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7.省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二)设立申请材料清单
申请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当将下列申请材料报送所在州(地、市)金融办,所在地金融办自收到完整设立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初审同意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后,上报省金融办。
1.申请书。应载明拟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名称、注册地及经营场所、注册资本、股东及股权结构、经营范围等事项;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可行性研究报告;
4.公司章程(草案);
5.股东出资协议书;
6.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
7.法人股东相关资料。提交的材料须包括法人股东的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上年度工商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情况、未偿还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本息情况、所处行业现状、纳税记录及企业信用评估报告等;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同意出资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决议;经具备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两年财务会计报表包括企业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
8.自然人股东相关资料。包括自然人股东姓名、个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资金来源证明、个人信用报告和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个人无犯罪记录证明等;
9.具备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及银行进账单复印件(须核对原件);
10.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资料。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须符合《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2010〕6号令)规定,并提供拟任职人员或经其授权签字人签署的任职申请书、任职承诺书、基本情况登记表、从业资格证书和其他任职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个人信用报告和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个人无犯罪记录证明等;
11.融资性担保机构承诺书和行业联合自律声明;
12.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
13.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14.具备法定资质的律师事务所对设立申请材料的合法合规性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5.省金融办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公司变更
(一)须报批的变更事项
1.变更名称;
2.变更组织形式;
3.变更注册资本;
4.变更公司住所;
5.调整经营业务范围;
6.变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7.变更股东或股权结构;
8.分立或合并;
9.修改章程;
10.省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二)变更申请材料清单
融资性担保机构有上述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将变更申请材料报送所在州(地、市)金融办,所在地金融办自收到完整变更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初审同意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后,上报省金融办。
前款变更事项均须提供以下要件:
1.所在地金融办同意变更的初审意见。
2.变更申请书,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发请示,载明变更事项和理由。
3.变更决定或决议。
4.修改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根据变更事项提供以下材料:
1.变更名称的,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2.变更注册资本的,提交验资报告原件。
3.变更公司住所的,提交新的住所使用权证明,包括房屋产权证明、租赁协议等。
4.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的,提交: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免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2)新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致监管部门的入职申请书,说明拟任人拟任的职务、职责、权限;
(3)简历,身份证复印件,无犯罪记录证明,征信报告,学历证书复印件、证明从业经历、执业资格的证明文件(如任命书、培训证书、认证证书等)复印件;
(4)履职计划(描述拟任人如何达到公司经营目标);
(5)承诺书。
5.变更股权(份)的,提交股权(份)转让协议;涉及新股东的,提交其主体资格证明。
6.公司申请合并、分立的提交合并或分立协议书及相关证明性文件,合并或分立后的主体《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原公司资产和债务(包括或有事项,如未决诉讼、对外担保)的承继情况说明。
7.变更公司章程的,提交修改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8.省金融办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三、公司注销
公司注销,应当将下列申请材料报送所在州(地、市)金融办,所在地金融办自收到完整变更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初审同意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后,上报省金融办。
1.《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注销决定或决议;
3.公司清算组成员名单;
4.清算报告;
四、格式要求
1.申报资料装订规范,编制目录与页码。各要件之间应明显分隔。申请材料采用中文简体仿宋GB2312小三号字体,A4规格纸张(须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除外);复印件应加盖提供单位鲜章;材料封面应注明“关于申请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分公司)的材料”或“关于××担保公司(分公司)申请变更的材料”字样。
2.申请书、出资人承诺书、发起人(出资人)协议、章程(草案)、股东会决议等涉及到需出资人确认的要件资料均应由全体出资人签字并加盖手印(法人出资人需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3.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应将“委托人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等内容作为假设条件或前提条件。同时,法律意见书应有具体的调查内容,只有结论而无调查内容的,不予认可。
4.所有要件资料均应为原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特殊要件可用复印件加盖鲜章)。
青海省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变更及注销工作指南
为规范青海省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及注销申报工作,根据《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及《青海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工作指南。
一、公司设立
(一)基本要求
公司设立
1.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及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州(地、市)、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小额贷款”的字样,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公司名称应当符合我省工商企业注册的有关规定;
2.单一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20%;其他单一股东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10%,且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
3.新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4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且业务范围仅限于县域的小额贷款公司可适当调低注册资本,但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应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应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海南州、海北州、黄南州、玉树州、果洛州可适当放宽准入条件;
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性足额缴纳;
4.境内企业法人作为小额贷款公司股东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2)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能按期足额偿还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本金和利息;
(3)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且法人股东权益性投资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4)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为真实自有资本,不得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5)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6)省金融办要求的其他条件。
5.境内自然人作为小额贷款公司股东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1)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
(3)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为真实自有资本,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4)省金融办要求的其他条件。
6.拟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任职资格:
(1)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2)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领域工作3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管理工作5年以上;或大专以上学历,从事金融领域工作8年以上;
(3)具备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与能力;
(4)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参加由省金融办组织的任职资格培训,并取得任职资格证书;
(5)拟任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任何经济组织中兼职。
对不完全符合上述条件的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申请人认为其具备拟任职务所需知识、经验和能力的,可向省金融办提交个案申请。
7.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和业务经验的业务人员;
8.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9.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相关的其他设施;
10.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在公司设立后3年内不得转让、质押其持有的股份;
11.省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二)申请材料清单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1.筹建阶段
申请筹建的小额贷款公司将下列筹建申请材料报送所在州(地、市)金融办,所在地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筹建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初审同意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后,上报省金融办:
(1)筹建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拟注册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股权结构、业务范围、机构性质、组织形式、出资人基本情况及设立目的等;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对当地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分析、组建小额贷款公司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未来业务发展规划、风险处置预案等;
(4)出资人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出资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拟设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金、出资人出资额及持股比例,出资人的权利义务等;
(5)出资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承诺书。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应承诺其出资真实、有效、不抽回资金,自觉遵守公司章程、接受监管并承担风险,自觉遵守国家相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规定,不吸收公众存款、不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等;
(6)出资人之间的关联关系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7)法人股东相关资料。提交的材料须包括法人股东的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上年度工商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情况、未偿还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本息情况及所处行业现状、纳税记录及企业信用评估报告等;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同意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决议;经具备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两年财务会计报表包括企业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
(8)自然人股东相关资料。包括自然人股东姓名、个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资金来源证明、个人信用报告和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个人无犯罪记录证明等;
(9)联系人及其手机、办公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10)具备法定资质的律师事务所对筹建申请材料的合法合规性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1)省金融办要求的其他材料。
2.开业阶段
申请人应自批准筹建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并向所在地金融办提交开业申请。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应当说明理由,及时报告省金融办,可以延长2个月。在延长期内仍未完成筹建工作的,批准筹建文件自动失效。
申请人应当将下列资料报送拟设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州(地、市)金融办,所在地金融办自收到完整开业申请材料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初审同意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后,上报省金融办:
(1)开业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开业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业务范围、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经营方针及计划、主要管理制度、营业场所安全性等信息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2)筹建工作报告。内容包括筹建过程、筹建工作落实情况以及是否符合开业要求等;
(3)股东(大)会通过的公司章程;
(4)股东名册。包括股东名称(自然人股东应提供身份证号码,企业法人应载明注册地址和组织机构代码)、出资额以及持股比例;
(5)内控管理制度和组织机构图;
(6)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资料。须提供拟任职人员或经其授权签字人签署的任职申请书、任职承诺书、基本情况登记表、个人信用报告、从业资格证书和其他任职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和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个人无犯罪记录证明等;
(7)小额贷款公司承诺书和行业联合自律声明;
(8)具备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及银行进账单复印件(须核对原件);
(9)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10)联系人及其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11)具备法定资质的律师事务所对开业申请材料的合法合规性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2)省金融办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公司变更
(一)须报批的变更事项
1.变更名称;
2.变更组织形式;
3.变更注册资本;
4.变更公司住所;
5.调整业务范围;
6.变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7.变更股东和股权结构;
8.分立或者合并;
9.修改章程;
10.省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二)变更申请材料清单
小额贷款公司有上述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将变更申请材料报送所在州(地、市)金融办,所在地金融办自收到完整变更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初审同意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后,上报省金融办。
上述变更事项均须提供以下要件:
1.所在地金融办同意变更的初审意见;
2.变更申请书,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发请示,载明变更事项和理由;
3.变更决定或决议;
4.修改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根据变更事项提供以下材料:
1.变更名称的,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2.变更注册资本的,提交验资报告原件;
3.变更公司住所的,提交新的住所使用权证明,包括房屋产权证明、租赁协议等;
4.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提交以下资料: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免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2)新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致监管部门的入职申请书,说明拟任人拟任的职务、职责、权限;
(3)简历,身份证复印件,无犯罪记录证明,征信报告,学历证书复印件、证明从业经历、执业资格的证明文件(如任命书、培训证书、认证证书等)复印件;
(4)履职计划(描述拟任人如何达到公司经营目标);
(5)承诺书。
5.变更股权(份)的,提交股权(份)转让协议;涉及新股东的,提交其主体资格证明;
6.公司申请合并、分立的提交合并或分立协议书及相关证明性文件(如有权机关决议、主管机构批复等),合并或分立后的主体《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原公司资产和债务(包括或有事项,如未决诉讼、对外担保)的承继情况说明;
7.变更公司章程的,提交修改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8. 省金融办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三、公司注销
公司注销,应当将下列申请材料报送所在州(地、市)金融办,所在地金融办自收到完整变更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初审同意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后,上报省金融办。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注销决定或决议;
3.公司清算组成员名单;
4.清算报告。
四、格式要求
1.申报资料装订规范,编制目录与页码。各要件之间应明显分隔。申请材料采用中文简体仿宋GB2312小三号字体,A4规格纸张(须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除外);复印件应加盖提供单位鲜章;材料封面应注明“关于申请筹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材料”或“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变更的材料”字样。
2.申请书、出资人承诺书、发起人(出资人)协议、章程(草案)、股东会决议等涉及到需出资人确认的要件资料均应由全体出资人签字并加盖手印(法人出资人需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3.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应将“委托人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等内容作为假设条件或前提条件。同时,法律意见书应有具体的调查内容,只有结论而无调查内容的,不予认可。
4.所有要件资料均应为原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特殊要件可用复印件加盖鲜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