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制度》和《青海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机制
青政办[2012]327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制度》和《青海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机制》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2年12月24日
(发至县人民政府)
青海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制度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电〔2010〕2号)精神,进一步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促进工作落实,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活动,维护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根据《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操作流程》,制定青海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工作制度。
一、工作原则
(一)省领导小组在省委、省政府和国务院部际联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指导全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组织协调各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二)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遵循“明确职责、加强协调、疏堵并举、打防结合、重在治本”的原则,在规定的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框架内开展工作。
(三)省领导小组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研究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问题,协调相关工作。若遇特殊情况,随时召开会议。各成员单位提出的议题,需提前报省处非办,并根据需要做好保密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省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疏堵并举、防治结合”的综合治理长效机制,切实有效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的方针和政策。
2.组织省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处置非法集资的相关政策、工作规划、指导意见和工作措施,为及时、准确、有效地预防、认定和处置非法集资提供保障。
3.制定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的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建立“反应灵敏、配合密切、应对有力、处置及时”的工作机制和上下联动的宣传教育体系、齐抓共管的监测预警体系、准确有效的性质认定体系、稳妥有力的善后处置体系和及时灵敏的信息汇总报告体系。
4.组织省有关部门对涉嫌非法集资案件进行性质认定,由省有关部门依法作出认定结论,重大案件的认定意见按程序报批。
5.指导各州(地、市)人民政府建立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组织协调机制,督促各州(地、市)人民政府按照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和工作程序,做好相关工作。
6.汇总各州(地、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送的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情况,并及时上报省政府和国务院部际联席会议。
(二)省处非办主要职责
1.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金融办,负责承办省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筹备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督促落实省领导小组作出的各项决定,及时通报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情况。
2.加强对非法集资活动方式、规律、特点和对策的研究,就制定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相关政策、工作规划、工作措施向省领导小组提出建议和方案。
3.统一协调各部门、各行业开展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开展非法集资案件的调查、取证及查处等工作。
4.负责组织情况信息反馈、分析通报等工作,交流各成员单位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情况及经验,推动各部门工作。
(三)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省委宣传部:负责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的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配合省有关部门和各州(地、市)人民政府做好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的相关工作。
2.省委政法委:负责协调全省各级政法机关开展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并将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纳入社会综合治理考评内容。
3.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或核准过程中资金来源的监督工作,做好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完善企业债券管理机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企业债券领域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的性质认定工作。
4.省经委(省国资委):负责系统内企业非法集资活动的监测预警,配合省有关部门和各州(地、市)人民政府做好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的相关工作。
5.省教育厅:负责教育系统内非法集资活动的监测预警,配合省有关部门和各州(地、市)人民政府做好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的相关工作。
6.省公安厅:负责依法对非法集资活动进行侦查、打击和处理,负责非法集资活动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现场秩序和公共安全的维护工作。
7.省法院:负责非法集资案件的受理、审判及执行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案件的宣传工作;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提供法律咨询和指导工作。
8.省检察院:负责对非法集资案件涉案犯罪人员的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工作;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提供法律咨询和指导工作。
9.省监察厅:负责指导对参与、支持非法集资活动的涉案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对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不力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的查处工作。
10.省财政厅:负责财政资金的分配、监管,落实省政府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决定事项,配合省有关部门和各州(地、市)人民政府做好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的相关工作。
11.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矿产勘探开发中涉及非法集资活动的监测预警,配合省有关部门和各州(地、市)人民政府做好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的相关工作。
12.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内非法集资活动的监测预警,配合省有关部门和各州(地、市)人民政府做好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的相关工作。
13.省农牧厅:负责农牧系统内非法集资活动的监测预警,配合省有关部门和各州(地、市)人民政府做好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的相关工作。
14.省林业厅:负责林业系统内非法集资活动的监测预警,配合省有关部门和各州(地、市)人民政府做好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的相关工作。
15.省商务厅:负责对典当、拍卖等非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嫌非法集资及商务系统内非法集资活动的监测预警,配合省有关部门和各州(地、市)人民政府做好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的相关工作。
16.省文化新闻出版厅:负责对报纸、期刊、杂志等媒体广告发布情况的监测和检查,依法查处涉及非法集资活动的违法广告。配合省有关部门和各州(地、市)人民政府做好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的相关工作。
17.省卫生厅:负责系统内非法集资活动的监测预警,配合省有关部门和各州(地、市)人民政府做好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的相关工作。
18.省审计厅:负责在审计工作中加强对非法集资活动监测预警,配合省有关部门和各州(地、市)人民政府做好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的相关工作。
19.省金融办:负责对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等非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嫌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配合省有关部门和各州(地、市)人民政府做好非法集资活动的查处工作。
20.省地税局:协助掌握和提供涉嫌非法集资企业税收缴纳方面的有关线索,及时查处涉嫌非法集资企业违反税法行为,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企业的税务监督等工作。
21.省工商局:负责对媒体广告发布情况的监测和检查,依法查处涉及非法集资活动的违法广告;依法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企业的监管;依照有关部门认定意见,对非法集资的企业予以处罚等工作。
22.省广电局:负责对广播、电视等媒体广告发布情况的监测和检查,依法查处涉及非法集资活动的违法广告。配合省有关部门和各州(地、市)人民政府做好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的相关工作。
23.省政府法制办:配合和协助省政府相关部门,做好涉及非法集资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起草、修改等工作。
24.省信访局:负责接待并协调有关责任地区和单位处理因非法集资活动引发的信访问题。
25.省旅游局:负责系统内非法集资活动的监测预警,配合省有关部门和各州(地、市)人民政府做好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的相关工作。
26.省通信管理局:配合省有关部门和各州(地、市)人民政府做好对发布涉嫌非法集资广告的电信行业、互联网站的查处工作。
27.省工商业联合会:负责会员企业非法集资活动的监测预警,配合省有关部门和各州(地、市)人民政府做好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的相关工作。
28.人行西宁中心支行:参与对非法集资活动监测、调查等相关工作,配合省有关部门和各州(地、市)人民政府做好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的相关工作。
29.青海银监局:负责银行系统内非法集资活动的监测预警,配合省有关部门和各州(地、市)人民政府做好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的相关工作。
30.青海证监局:负责证券系统内非法集资活动的监测预警,配合省有关部门和各州(地、市)人民政府做好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的相关工作。
31.青海保监局:负责保险系统内非法集资活动的监测预警,配合省有关部门和各州(地、市)人民政府做好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的相关工作。
三、工作要求
省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安排部署,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措施,积极为领导小组决策提供意见建议;要切实履行职责,按职能分工认真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和工作部署;要互通信息,互相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推动我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深入开展。
青海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机制
为维护我省经济金融秩序,充分发挥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的作用,加强省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州(地、市)人民政府的协调配合,加大打击力度,提高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效率,根据部门职责分工和处置工作流程,制定青海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机制。
一、监测预警机制
(一)各行业主(监)管部门要根据本行业相关制度规定,建立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制度,落实责任部门和人员,加强本行业非法集资活动的日常监管,确保及时发现和处理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苗头。严格实行行业稽查和年检,建立信息采集登记制度。
(二)各州(地、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对辖区内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风险排查。建立本地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健全本地区非法集资活动的监测预警机制,切实做好非法集资活动的防范预警,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
(三)各州(地、市)人民政府及行业主(监)管部门对社会影响大、性质恶劣的非法集资案件,必须及时采取措施,依法有效控制涉案人员,防止携款潜逃,造成资产流失,进而引发群体性事件。
(四)对监测预警中发现的跨州(地、市)非法集资案件,由省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确定主办地区,其他有关地区应在主办地区人民政府的组织协调下,开展本地区案件调查取证及处置等相关工作。
二、发现立案机制
(一)省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信息交流和协调沟通,一经发现非法集资活动,迅速做好前期调查取证工作,并将相关情况及时上报省处非办。
(二)省处非办在接到成员单位的报告或群众举报后,应按规定程序予以立案、登记。根据非法集资活动所涉及部门、行业等情况,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及时交由相关成员单位办理。重大非法集资案件,要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
三、性质认定机制
(一)凡法律赋予职能的行业主(监)管部门按程序移送的案件,性质明确的,公安、司法机关直接依法办理。办理结果及时报省处非办。
(二)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受理的案件,只要符合《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直接依法办(审)理。办理结果及时报省处非办。
(三)审判机关要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性质认定问题的通知》对非法集案件开展性质认定工作。
(四)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因现行法律法规界定不清而难以定性的,由行业主(监)管部门予以认定。行业主(监)管部门无法做出认定的,应基于专业角度,根据证据材料作出是否符合行业技术标准的行政认定意见。在该意见的基础上,由省处非办组织召开领导小组成员会议作出认定。如案情重大,省领导小组应将认定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核准。领导小组成员会议无法做出性质认定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国函〔2007〕4号)相关规定报国务院部际联席会议组织认定。
(五)各州(地、市)人民政府非涉嫌非法集资案件性质认定结果要及时报省处非办。对跨地区重大案件,前期调查取证事实清楚且证据确凿、但因现行法律法规界定不清而难以定性的,由州(地、市)人民政府提出案件性质认定申请,连同初步认定意见、处置预案和有关调查取证材料,报省领导小组进行组织认定。
四、案发查处机制
(一)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对涉嫌非法集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和立案侦查工作。
(二)对需要经过特殊审批的行业领域,由市场准入部门和行业主(监)管部门负责初步调查,及时处罚。工商等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大涉及非法集资违法犯罪公司、企业的处罚力度,依法查处涉嫌非法集资的虚假广告宣传等活动。
(三)对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行为,按照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及时移交案件线索。公安机关对案情简单、涉及面不大、维稳压力小的非法集资案件,快侦快破、依法查处。重大案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案发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查处。
五、案件审判和善后处置机制
(一)各级法院、检察院要充分发挥诉讼监督和审判职能作用,对非法集资案件、特别是重大案件,要提前介入。对已进入司法程序的非法集资案件要从快审理,依法判决,注重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二)公安机关要全力追缴涉案赃款赃物。相关行业监(主)管部门要发挥自身优势,采取有效措施支持、保障司法机关查封、冻结涉案资产,确保资产保值。
(三)各州(地、市)人民政府领导小组在资产处置过程中,要设立临时清算小组,负责做好地区非法集资案件涉案资产的扣押冻结等相关工作,行业主(监)管部门要支持配合,保证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按照国家《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流程》的相关规定予以清退,确保债权债务清理清退等善后处置工作顺利开展。
六、宣传引导和教育防范机制
(一)各州(地、市)人民政府要按照《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规划纲要(2010—2015年)》(处非联函〔2010〕89号)精神,制定相应的宣传教育计划,并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二)对各州(地、市)人民政府及行业主(监)部门发现并通报的涉嫌非法集资的案件,由省处非办及时通报宣传部门。宣传部门要加强新闻报道管理,做好舆论掌控,统一新闻宣传口径,正确引导新闻舆论,及时封堵不良信息,避免有害信息的传播。各州(地、市)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地区宣传工作。
(三)各州(地、市)人民政府及宣传部门要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充分揭露非法集资活动的隐蔽性、欺骗性和危害性,增强公民法律意识、风险意识和对非法集资活动的辨别能力。
七、维稳协调机制
(一)各州(地、市)人民政府及各级公安机关、信访部门、行业主(监)管部门要落实维稳责任制,加强协调配合,增强处置非法集资维稳工作的及时性、针对性、有效性,切实做好维稳工作。
(二)公安、信访部门对已发案件要认真分析可能出现的问题和不稳定因素,化解可能发生的聚众上访和其他不稳定因素。
(三)对聚众上访的,各州(地、市)人民政府及各级公安机关、信访部门、行业主(监)管部门信访部门要及时协调有关责任地区和单位摸清聚集人情况,区别对待,了解参与集资人员的诉求,做好对上访群众的疏导劝解和法律法规政策宣传教育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稳定大局。
八、信息报送机制
(一)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州(地、市)人民政府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定期上报案件统计表,实行“零报送”制度,并负责向省处非办提交工作报告。
(二)省处非办加强对非法集资案件的督办工作,汇总分析相关工作信息和非法集资案例,及时报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部际联席会议。
九、责任追究机制
(一)按照中央综治办、国务院部际联席会议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评有关工作的通知》(处非联发〔2012〕4号)要求,各州(地、市)人民政府要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纳入社会综合治理考核范围,落实考核责任追究制度。
(二)各行业主(监)管部门要将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纳入工作职责范围,建立目标责任制。对因失密泄密、瞒报虚报、玩忽职守、工作推诿、管理监督不到位、处置不力而导致非法集资活动发生;对未能及时控制涉案人员、财产和证据,未能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造成涉案人员抽逃资金,致使资产流失,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要按照相关管理办法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并由监察机关负责启动问责机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工作督导机制
省处非办对省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各州(地、市)人民政府开展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统一协调、严格督办,全力推动我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依法、有效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