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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近期部分融资性担保机构主要风险的提示函》的通知

信息来源:青海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08-13 16:51: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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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金办发〔2013〕12号

 

各州(地、市)金融办,省内各融资性担保机构:

为切实防范融资性担保行业风险,促进我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发展,现将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近期部分融资性担保机构主要风险的提示函》(融资担保办函〔20126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监管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州(地、市)金融办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通过现场检查及非现场监管等形式,及时掌握本地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经营运行情况;对有违法违规和不审慎经营苗头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可采取诫勉谈话、警告等形式,在风险苗头出现前及早制止;发现有抽逃资本金、违法违规吸收存款或发放贷款等行为的,严格按照《青海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严肃查处,并及时上报我办。
   
二、各融资性担保机构严格按照《青海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配套制度开展自查自纠,确保依法合规经营。
   
联系人:顾静;联系电话(传真):0971-8068864
   
电子邮箱:lvjing0210@gmail.com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关于近期部分融资性担保机构主要风险的提示函.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