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区创 建 活 动 的 指 导 意 见
青政办[2013]263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十二届四次全体会议精神,通过优化环境、产业先导、惠民利民、应急处置,充分发挥金融支持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区创建活动的作用,不断提升金融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推动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一、优化金融发展环境
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努力为金融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是推进金融更好地支持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区创建活动的重要保证。
(一)健全金融政策支撑体系。结合我省发展实际,积极向中央金融机构争取差别化金融政策,加强对口衔接,推动政策落地。加强金融政策研究,突出促进产业政策、财政政策与金融政策的协调配合,强化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激励约束机制和资源配置能力,加快构建具有青海特色的区域金融政策体系。进一步修改完善我省促进金融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继续发挥财政支撑金融业发展的突出作用,确保用足用实用活。
(二)构建金融协调服务体系。省金融协调服务部门要立足“双赢”,协调解决各金融机构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畅通“金融服务通道”,实现金融资源配置的有效性落地;落实财政、税收等措施,帮助地方金融机构做大做强,实现金融发展规划的商业性落地;构建以金融副县长、乡镇金融指导员、农村牧区金融宣传员为支撑的基层新型金融协调服务体系,实现金融支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协调性落地。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金融部门和金融机构的工作,定期向金融机构反馈地区发展规划、产业布局规划、结构调整规划及重大政策信息、重点工程项目等信息,提高信息的对称性和透明度,引导金融机构资金及早介入。金融监管部门要坚持以监管促发展,在发展中防范化解风险,不断提高我省金融运行质量。
(三)完善金融组织体系。各金融机构要立足服务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大力拓展服务区域,在农牧区增设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增加金融资源供给。重点推动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牧区金融机构。对目前尚不具备设立标准化网点条件的乡镇,增设ATM机、流动服务车、具有小额取现功能的POS机具,探索设立小证券营业部、保险公司服务网点等灵活机动的小型金融机构,加强流动服务和定时定点服务。
(四)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建立金融债权维护协调机制,金融部门和金融机构定期开展不良贷款清收清欠活动。加强部门间的信用信息披露和共享,向社会公布诚信企业名单。广泛开展金融生态县、乡(镇)、村、社区创建活动,培育诚实守信的社会信用文化,持续提升我省金融生态环境软实力。
二、支持特色优势产业发展
金融支持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区创建活动,必须坚持金融服务“第一要务”的原则,充分发挥我省的比较优势,支持构建我省特色优势产业体系,推动经济发展水平迈上新台阶。
(五)大力支持资源综合利用。立足矿产等资源富集、类型多、组合度好的优势,为资源整合开发重组提供有效金融服务,促进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金融系统要向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和各金融机构总部争取并落实金融支持青海特色优势产业的差别化政策。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与政府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作,积极参与我省结构调整、资源整合、兼并重组等工作,把信贷投放与我省产业培育、转型升级有机融合,确定工作重点,筛选重点项目,加大对我省进行上下游一体化联合重组的铝及铝加工、光伏等行业的信贷投放,支持其加快整合步伐。发展有色金属、民族特色产品、农畜产品、中藏药材等特色优势产业的现货交易市场,提高我省大宗商品的定价权,拓宽销售渠道。
(六)突出绿色金融导向。我省大部分地区位于国家禁止开发或限制开发区域。各金融机构要落实绿色金融政策,坚持实行差别化金融政策,合理配置金融资源,完善金融业支持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的长效机制,限制污染企业和高耗能落后产能向我省转移。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确立环境准入门槛,制定“区别对待、分类指导、有保有压、择优扶持、促进发展、严控风险”的原则,坚持环境评价指标的一票否决制,从源头和制度上防范贷款企业、项目的环境安全风险。保险业金融机构要大力拓展环境责任保险。
(七)支持文化旅游产业加快发展。金融机构要根据文化旅游业的产业特征,制定并细化符合文化旅游业经营规律的授信标准,改进和完善风险评价体系。要加大对青海湖等5A级景区和国家级热贡文化生态保护区等文化产业园区的金融服务力度,为其基础设施建设、技术研发、制作中心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入驻的民族文化旅游企业提供金融支持。针对民族特色村落、农家乐等文化旅游项目,探索“旅游公司+农牧户”旅游产业融资和旅游资源收益权证券化融资模式,对特色民族文化和自然地理旅游资源进行包装推介,提升我省旅游资源市场价值。鼓励保险公司开发针对探险旅游、观光旅游、商务旅游等特色旅游的保险产品。
三、支持民生事业发展
金融支持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区创建活动,必须坚持民生优先,为群众谋利益、求实惠。
(八)推进普惠金融服务。加大政策性金融对我省改革发展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农业发展银行要拓展支农领域,大力开展农村牧区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中长期政策性信贷业务。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都要进一步增加涉农信贷投放,积极推广现有的农户联保贷款、农户保证贷款等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加快农牧区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农牧区产权流转担保机制和农牧区产权交易平台,开展以农村牧区土地草场承包经营权、活畜活禽及大型农机具等生产资料为担保物的抵(质)押融资业务。开发针对孤儿、残疾人、鳏寡老人等弱势群体的人身、教育、健康、养老等保险产品,试点低收入农牧民小额人身保险服务。
(九)加快医疗卫生、教育、文化事业发展。加大对医疗卫生、教育、文化等公共服务和公共设施的信贷投入,缩小城乡、区域差距,加快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进程。鼓励金融机构向职业技术学校、农(牧)民工培训基地、乡镇卫生院改造、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综合文化站、村级农(牧)家书屋建设提供有力的资金支撑。完善群众医疗保障制度,大力开展大病医疗保险业务,建立健全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十)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大力支持保障房建设、“游牧民定居工程”和小康环保行动计划,根据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农村奖励性住房建设财政配套资金到位情况,与城建部门、开发商保持畅通联系,及时跟进信贷资金。对农村危房改造、奖励性住房建设和游牧民定居工程建设中的农牧户银行贷款按时还本付息后,按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贴息,贷款额度最高5万元,期限最长3年。加强扶贫开发的信贷服务,支持农牧户参加特色农牧业产业化项目,带动农牧民脱贫致富。设计与农牧民消费特点相适应的期限、额度、还款方式和利率定价方式,促进消费结构升级。积极开发推出便于操作、费用较低、收益稳定、能够及时赎回的金融理财产品,稳定增加群众财产性收入。
四、建立健全金融维护稳定特别处理机制
创建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区,社会稳定是基础。一旦发生突发事件,金融系统应承担维护正常金融秩序、提供应急资金及善后处理等工作,做到快速反应、统筹协调、科学调度、形成合力,确保要素保障到位。
(十一)建立金融应对突发事件的组织领导机制。建立由省金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省金融办与人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青海证监局、青海保监局共同组织协调,各金融机构参与的青海省金融维护社会稳定工作机制,负责全省金融系统应对突发事件的组织领导。各金融部门和单位应结合各自实际,针对突发事件表现特征,制定金融应对突发事件工作预案。要根据预案部署,加强人力、物力和经费保障,加强培训与演练,提高金融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十二)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资金保障工作。根据中央金融部门的授权,人行西宁中心支行应立即启动国库应急预案,开辟国库资金拨付绿色通道;应立即启动现金供应处置预案,做好资金调度,保证现金供应,防止挤兑事件发生。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提供资金转账、现金存取、工资代发、现金供应、网上银行、财务结算、缴费充值等多种形式的金融服务,保障群众基本金融需求。
(十三)实施灵活应对突发事件的金融服务措施。各金融机构要尽最大努力维持正常营业秩序,增派守卫、押运人员做好营业场所、金库守卫和运钞押运,确保国家财产和员工的人身安全。要认真做好计算机等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防止出现金融业务社会服务功能系统中断事件的发生。确因形势危急需要暂停营业的,应及时转移现金、重要空白凭证、贵重金属等重要资产,并采取网点公示、短信群发、媒体公告等方式,做好服务半径内的客户公告。对突发事件发生地信用卡客户,免除持卡人突发事件持续期间账单期产生的滞纳金和利息,不列入不良信用记录。保险机构派员赶赴事件现场,优化理赔程序,建立保险理赔绿色通道,提高保险理赔的效率和质量。
(十四)严防非法势力利用金融网络洗钱和融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保持与当地维稳部门的畅通联系,及时了解维稳重点对象情况。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对交易金额、频率、流向等异常情况的监控,对涉嫌洗钱和可疑融资行为的,按程序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重点可疑交易报告;对涉嫌犯罪的,直接向侦查机关报案。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要密切关注非法集资动态,加大对金融犯罪案件打击力度,维护正常金融秩序。乡镇金融指导员、农村金融宣传员负责搜集信息,及时发现农村牧区不稳定因素和不正常资金变动及金融交易,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金融协调服务部门。
2013年9月29日
(发至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