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速递 > 通知公告 > 详情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金融办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金融服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信息来源:青海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11-13 09:38:00  浏览次数:
文字缩小 】 【 文字放大 】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金融办《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2013年10月18

                              (发至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省金融办

2013年10月

    为贯彻落实《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办发〔2013〕142号)及《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13〕149号)有关要求,现就做好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金融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行小额担保贷款优惠。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初次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在创业地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可展期1次。对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按人均10万元、总额50万元以内给予为期2年的小额担保贷款;合伙经营两年以上的小额担保贷款可扩大到100万元以内。灵活采取到期一次偿还、分期偿还等还款方式,减轻高校毕业生创业贷款的短期偿还压力。

    二、试点开展大学生就业创业信用贷款。坚持家长知情、学校认可、组织确认的原则,创业高校毕业生在提交家长知情同意书、毕业学校出具鉴定证明的前提下,由大学生创业孵化中心初审、就业职能部门审核,经审核后的高校毕业生在1名公职人员保证下,银行业金融机构给予创业高校毕业生一般不超过3万元的信用贷款,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探索建立小额信用贷款+信用社区建设+创业培训联动工作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对信用社区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小额信用贷款。

    三、创新贷款抵质押及服务方式。鼓励金融机构发展知识产权、股权、应收账款、仓单、林业权、土地流转收益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单等质押贷款,发展草场、活畜活禽、农村宅基地、农用生产设备、苗木类经济作物、农业基础设施等抵押贷款,开发农业社会服务化集体经济组织贷款、领办生态畜牧业合作社贷款、农村牧区专业化种养殖大户经济及家庭农牧场规模经营贷款等信贷产品,支持高校毕业生返乡创业。

    四、进一步发挥担保机构增信分险作用。省信保集团公司要发挥政策性功能,运用市场化手段,为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市(州)、县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各融资性担保机构15%以上的业务量为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等政策性业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个人或合伙创办经营项目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反担保比例不超过实际贷款额的50%,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反担保比例不超过实际贷款额的80%。

    五、建立风险共担及奖励机制。各州(市)、县创业担保基金、支农担保基金、中小企业担保基金要积极参与鼓励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担保业务。建立职责明确的贷款风险分担机制,按比例承担贷款风险,小额担保贷款基金承担70%,经办银行承担25%,担保公司承担5%。加强对金融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奖励,对工作成绩突出的经办银行、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在年终考核时给予加分奖励。探索建立高校毕业生创业小额担保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担保机构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产生的风险给予一定比例的风险补偿。

    六、做好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企业的金融服务。对当年新招收包括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在内的,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可按规定申请200万元左右的小额担保贷款。

    七、建立高校毕业生创业贷款科学评估体系和联席会议制度。各经办银行业金融机构牵头,会同相关部门、人员组成专家评审团,参与高校毕业生创业贷款评估,指导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合理利用贷款。定期召开高校毕业生创业贷款工作协调会议,研究解决创业贷款运行中存在的问题,落实好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并拓宽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渠道,最大限度地减少高校毕业生创业小额贷款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

    八、培育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金融服务体系。各经办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专项业务窗口,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实行一站式服务,实施优先调查、优先评级、优先授信、优先发放贷款四优先政策。增加承办网点,鼓励向社区、县域和基层延伸,配备专职业务人员制定操作、审批制度及考评体系。

    九、发挥财政贴息政策的激励作用。创办微利项目的高校毕业生,在规定的贷款期限内,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对吸收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申请的小额担保贷款,执行50%的财政贴息,微利项目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展期均不贴息。

    十、做好金融政策的宣传与落实。相关部门积极向高校毕业生宣传就业创业相关政策,省金融办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团省委等部门及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定期组织高校毕业生进行金融知识培训。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通过征信系统平台,加强风险监控和违约报告机制,全面掌握和了解借款人信用状况。建立对恶意逃废债务者的教育和惩戒机制,对恶意逃废债务的高校毕业生,取消报考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报考硕士研究生加分、参与选调生选拔和评选优秀村大学生干部活动的资格。

    十一、金融机构要为高校毕业生提供见习机会和就业岗位。各金融机构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的要求,与政府、高校、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合作,在有条件的地方设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见习基地,为符合各金融机构相关条件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不同期限、不同类型的见习机会并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