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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海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竞争性分配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青海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4-06-12 18:00: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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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金办发〔201469

 

各市、州金融办:

现将《青海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竞争性分配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青海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竞争性分配实施方案(试行)》

 

 

 

青海省小额贷款公司

发展竞争性分配实施方案(试行)

 

为加快优化我省小额贷款公司规划布局,解决我省小额贷款公司地区发展不平衡问题,更好地服务县域经济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全省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及相关文件指示精神,审慎扩大小额贷款公司的机构数量和覆盖范围,平稳推动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县域、面向农村牧区纵深延伸发展,补充完善县域、农村牧区金融服务体系。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总量统筹”的原则。省金融办每年根据各市(州)经济总量、金融服务需求,结合当地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现状及申报情况,科学规划每年新增总量,合理确定具体分配数量。

(二)坚持“竞争优选”的原则。实行一对多公开评审制度,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原则,综合评定,择优选录。申请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评审工作,一经发现,其申请文件应被拒绝。

(三)坚持“县域优先”的原则。鼓励和引导各类资本重点向我省各县(市、区)、中心镇、各功能区等发展,支持县域农牧型小额贷款公司优先发展。

(四)坚持“联动监管”的原则。实行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数量竞争性分配,不改变各市(州)金融办履行辖区小额贷款公司的初审及属地监管职责,不影响省金融办履行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批和监管职责。各市(州)金融办应按照本《方案》相关要求组织落实,配合省金融办做好评审工作。省金融办视情况对各市(州)金融办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五)坚持“奖惩并举”的原则。对严格履职、监管有序、辖区发展环境良好的市(州)金融办,省金融办研究调整每年分配指标或奖励12个指标。对未能严格落实指标分配制度,存在滥用职权行为或上年度辖内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省金融办视情况减少或取消辖区年度指标分配。小额贷款公司因市场退出产生的空缺可自动转增当地年度发展数量,不受总量控制,但仍须通过专家评审会议评审。

三、指标分配和时间安排

(一)指标分配。每年初,省金融办统一下发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具体指标分配计划。注册地为“西宁市”的,注册资本原则上不低于5000万元,其他地区注册资本按相关规定执行。2014年,全省计划新增小额贷款公司25(筹建数),其中县域农牧型小额贷款公司不少于4家。具体分配任务见附件3

(二)时间安排。各市(州)金融办应于每季度第2个月统一向省金融办上报评审工作计划及筹建候选单位相关筹建资料。省金融办于每季度第3个月举办一次专家评审会议,及时发布公告及评审结果。

四、工作步骤

(一)制定评审办法和工作计划。省金融办根据《青海省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工作指引(试行)》及本《方案》相关要求,制定实施《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候选单位入围资格评审办法》(见附件1)及《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候选单位入围资格审核评分标准》(见附件2),明确评审程序和评审标准,确保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各市(州)金融办应结合实际,制定每季度评审工作计划,按每季度分配指标1:2比例上报筹建候选单位。  

(二)申报筹建候选单位相关资料。各市(州)金融办上报推荐筹建候选单位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请示、申报名额、申报类型(农牧型或县域等)、筹建候选单位名单和基本情况及初审意见书等相关筹建资料。筹建资料应该符合省金融办的相关规定。

(三)组建评审委员会专家库。省金融办牵头组建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专家库由省金融办主任、副主任,各市(州)金融办主任,省金融办各处室主要负责人及律师、会计等专业人员构成,评审委员应熟悉小额贷款公司相关业务,能严格、公正、诚实、廉洁履行职责。每次评审委员会成员由省金融办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人组成,且省金融办代表应不少于1名。与申请人有亲属关系、经济利益关系的,委员会成员应主动回避。

(四)召开专家评审会议并公告。金融办具体负责组织召开每季度专家评审会议,按照《青海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及评审办法相关规定,严格审核筹建候选单位资格,确定入围名单后,及时予以公告。公告期为1周。公告期满后,省金融办向各市(州)金融办正式下发同意筹建的批复文件。

五、其他

本《方案》201471日始正式试行。

本《方案》由省金融办负责解释。

 

附件1: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候选单位入围资格评审办法

附件2: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候选单位入围资格审核评分标准

附件32014年度青海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竞争性分配表

 

 

附件1:

 

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候选单位入围资格评审办法

 

根据《青海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评审办法。

一、总 

评审工作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原则和诚实、信誉、效率的服务原则,本着科学、严谨的态度,综合评定,择优选用,认真进行评审。

二、评审组织

评审会议由省金融办负责组织召开,各市(州)金融办配合。

三、评审对象

经各市(州)金融办初审合格产生的筹建候选单位。

四、评审内容

主要审核筹建候选单位拟注册资本规模、法人治理结构,股东出资能力、抗风险能力、信用状况及拟聘任高管团队实力等。

五、评审程序

每季度第2个月,各市(州)金融办应向省金融办统一提交评审工作方案及筹建候选单位相关筹建资料。省金融办从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人组成每季度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对筹建候选单位的资格进行审查,对合格筹建候选单位申请文件进行评审,产生最终入围名单。

六、评审方法

评审采用百分制综合评估法。评审委员会应根据筹建候选单位拟设立所在地、行政区划、业务类型及具体申请文件,对照评审标准(见附件2)逐项计分,按照得分情况由高到低进行排序,择优评选出入围筹建候选单位。

七、审定公告

省金融办对最终入围名单审定后,在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官网首页公告。公告期内,如发现存在材料作假等问题的,经核准后,取消入围筹建候选单位资格。公告通过后,及时向各市(州)金融办下发同意筹建批复文件。

八、筹建候选单位义务

筹建候选单位应随时接受评审委员会的质询,解答有关问题。

 

 

2014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