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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非持牌住房置业担保公司和信用增进公司等机构纳入监管的通告

信息来源:青海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04-29 14:43: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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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实施《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以下简称《条例》),实现融资担保机构和融资担保业务监管全覆盖,根据《中国银保监会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人民银行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37号,以下简称《补充规定》)要求,拟将省内未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但实际上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机构纳入监管,并严格实行牌照管理。现将具体事项通告如下:

一、请未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但实际上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以下4类机构填写《非持牌经营融资担保业务机构统计表》,并于2020年5月20日前到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进行登记:

(一)依据《关于印发<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0〕108号)设立的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中心);

(二)经营债券发行保证、融资担保业务的信用增进公司;

(三)经营汽车消费贷款担保业务的汽车经销商、汽车销售服务商等机构;

(四)为各类放贷机构提供或变相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客户推介、信用评估等服务机构。

二、符合《补充规定》中情况的非持牌机构拟申请继续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以及其他拟申请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公司,应当按照《条例》和我省融资担保相关文件规定申请设立融资担保公司。

三、除依照《补充规定》有一定宽限期外,今后不持有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公司不得开展融资担保业务,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标明“融资担保”字样,我局将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清理整顿,对违反《条例》规定的公司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附件:1.非持牌经营融资担保业务公司统计表

    2.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联系人:黄丽娜    联系电话(传真):0971-6510965

 

 

                      青海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27日


附件:1.非持牌经营融资担保业务公司统计表.docx
附件:2.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