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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依法分类处理群众信访诉求清单(试行)

信息来源:省委金融办、省委金融工委、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0-11-25 16:51: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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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服行政行为类诉求

  (一)不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等行为。

  1.具体请求:

  (1)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2)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3)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终止业务经营许可的;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典当管理办法》《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青海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青海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工作指引》《青海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工作指引》《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等四类机构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青海省典当行监管工作指引》《青海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管工作指引》《青海省商业保理公司监管工作指引》《青海省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公司监管工作指引》《青海省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细则(试行)》《关于规范开展非上市股份公司及地方金融从业机构股权集中登记托管工作的通知》等。 

(二)不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1.具体请求:

  (1)对限期整改、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经营许可证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不服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作出的其他行政处罚行为的。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典当管理办法》《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等。

  二、检举控告类诉求

  (一)检举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1.具体诉求:

  (1)反映部门及工作人员违反法定权限实施行政许可;

  (2)违反法定程序办理招标投标;

  (3)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企业等摊派或收取财物等。

  (4)插手干扰“一行两局”依法监管事项;

  (5)以权谋私、失职渎职,对区域性金融风险失管失察,造成影响的;

  (6)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及行政纪律行为。

  2.法定途径:向相应纪检监察机关或派驻纪检监察组举报。

  3.主要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二)检举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和金融机构党员干部违反党的纪律问题。

  1.具体诉求:

  (1)反映党员干部官僚主义、脱离实际,脱离群众;

  (2)买官卖官、任人唯亲,违规提拔使用干部;

  (3)违反党内组织程序及原则议事决策的;

  (4)公款吃喝旅游、生活奢靡,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等;

  (5)其它违反党纪政纪问题。

  2.法定途径:向相应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举报。

  3.主要党内法规政策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

  (三)检举各类有关的地方金融机构、地方交易场所及其工作人员违法犯罪问题。

  1.具体投诉请求:

  (1)检举揭发各类有关的地方金融机构、法人、个人及其他组织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违规活动;

  (2)检举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股权交易中心等违法违规经营。

  2.法定途径: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检举揭发或向属地公安机关举报、控告。

  3.主要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指导意见》《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等。

  三、意见建议类诉求

  主要包括:对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制定和实施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度、办法提出建议、意见和投诉,对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行政机关决定、命令等工作提出的建议、意见和批评。

  (一)法定途径: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上一级行政机关和上一级信访主管部门提出。

  (二)主要法规政策依据:《信访条例》《青海省信访条例》等。

  四、信息公开类诉求

  主要包括:申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依法公开的相关信息;认为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认为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

(一)法定途径: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合法权益的,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政府相关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提出,或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二)主要法律法规政策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

  五、复查复核类诉求

  主要包括:对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对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作出的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不服或其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查意见。 

  (一)法定途径: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复查、复核申请。

(二)主要法规政策依据:《信访条例》《青海省信访条例》《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