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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给予小额贷款公司撤销设立批复文件的通知

信息来源:青海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4-08-04 14:48: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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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金融办关于青海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青海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2〕49号)及《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青金办发〔2013〕159号)等相关规定,由于你公司连续两年未开展业务,且未通过2012年度、2013年度年审,我办决定给予撤销设立批复文件的处理。如不服本处理决定,自收到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省金融办申请行政复议。小额贷款公司被撤销设立批复文件后,其小额贷款经营资格终止。

 

2014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