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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同意筹建海北金贝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批复

信息来源:青海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01-19 17:57: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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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州金融工作办公室:

《关于推荐筹建海北金贝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报告》收悉。根据《青海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及《青海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竞争性分配实施方案(试行)》等规定,经青海省小额贷款公司评审委员会评审并报省金融办审核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自然人乔继华出资1089.27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6.31%;自然人赵树玲出资3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张历新出资243.18万元,占注册资本的8.11%;罗生明出资231万元,占注册资本的7.7%;韩强出资214.62万元,占注册资本的7.15%;石金梅、王晓勇、曹良、任江亚分别出资150万元,各占注册资本的5%;赵新宁出资98.91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3%;杨新华出资74.34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48%;何世骅、霍延军、苏爱军分别出资49.56万元,各占注册资本的1.65%,共同发起筹建“海北金贝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

二、请你单位严格按照《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海省小额贷款公司组建、变更及注销工作指引>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指导该公司筹备组,自批复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

三、具备开业条件后,经你单位初审同意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上报省金融办。

 

 

 

 

      2015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