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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关于同意注销民和汇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小额贷款试点资格的批复
青地金〔2024〕31号
民和汇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注销公司申请》(民汇鑫〔2023〕003号)收悉。根据《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青海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经研究,同意注销你公司小额贷款试点资格,你公司不得再开展小额贷款等相关经营活动。原设立批复文件《关于同意成立民和汇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青金办发〔2011〕110号)即日起废止。
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请持本批复及相关证件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手续。如办理变更,公司名称中不得出现“小额贷款”字样,且营业范围中不得包含小额贷款等须经省地方金融管理局批准的业务。上述手续办理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请将办理结果报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青海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202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