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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大通县经纬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青地金〔2025〕2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大通县经纬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21679169231Q
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青000022
地址:西宁市大通县黎明路88号
经青海省地方金融管理局调查核实,你公司存在长期未按规定报送经营报告、财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等资料,不配合监督检查等违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三十一条、三十二条规定,且在责令限期整改后仍未整改。
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和《青海省地方金融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相关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停业整顿。
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未经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同意,你公司不得开展融资担保等相关业务,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并于2025年10月9日前将整改情况报西宁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审核验收。若你公司在停业整顿期间违反相关监管规定,我局将进一步依法采取行政处罚措施。
如你公司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青海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2025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