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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工作指引》解读材料
为贯彻落实《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153号)文件精神,加强对省内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督管理,切实防范行业风险,促进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规范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印发了《青海省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现就《工作指引》有关情况简要解读如下:
一、《青海省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工作指引》的出台背景是什么?
答:近年来,随着银行不良贷款规模攀升、地方债务逐渐增加,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快速发展,在处置不良资产、盘活存量资产、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也产生了一些高风险甚至违规经营行为。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金融服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中国银保监会出台了《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153号)文件,鼓励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回归本源,专注主业,充分发挥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盘活地方不良资产和化解区域金融风险、服务实体经济的积极作用,同时要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具体负责对本地区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日常监管,督促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为促进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规范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研究起草了《工作指引》。
二、《青海省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工作指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工作指引》共五部分,五十六条。第一部分总则。明确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是代表青海省人民政府履行对青海省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日常监督管理职能的机构。明确阐述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经营目标。第二部分机构设立、变更和注销。一是明确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设立,是经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审查同意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再依法办理注册登记;二是明确了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设立时应满足的条件、发起人应具备的条件;三是明确了对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的任职条件;四是明确了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业务范围;五是明确了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应提供的资料。第三部分合规经营。提出了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内部治理的要求,明确审慎性监管指标“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2.5%和8条不良资产处置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及9条违规经营的禁止性规定。第四部分监督管理。一是明确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应与青海银保监局建立协调机制。要求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及时向我局报送月报、季报和年报及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二是明确非现场监管和5项现场检查的方式,要求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按规定接受检查。三是明确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可对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违规行为采取责令限期改正、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责令其暂停部分业务、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予以公布等相应的监管措施。第五部分附则。明确《工作指引》实施时间及有效期限。
三、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不良资产不得有哪些违法违规行为?
答:按照《工作指引》规定,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在收购处置不良资产时不得有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不得与转让方在转让合同等正式法律文件之外签订或达成影响资产和风险真实完全转移的改变交易结构、风险承担主体及相关权益转移过程的协议或约定;
(二)不得设置任何显性或隐性的回购条款;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帮助金融企业虚假出表掩盖不良资产;
(四)不得为银行业金融机构规避资产质量监管提供通道;
(五)不得以收购不良资产名义为企业或项目提供融资;
(六)不得收购无实际对应资产和无真实交易背景的债权资产;
(七)不得向股东或关系人输送非法利益;
(八)不得以暴力或其他非法手段进行清收。
四、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经营过程中不得违反的禁止性规定有哪些?
答:按照《工作指引》规定,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当依法合规经营,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未经批准变更、终止;
(二)以不正当手段扰乱市场秩序、进行不公平竞争;
(三)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其他同类机构声誉;
(四)与他人串通,转移资产,逃废债务;
(五)违反规定从事未经批准或者未备案的业务活动;
(六)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
(八)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
(九)不得通过设立特殊目的实体进入禁止性领域。
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对省内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违法违规行为可采取哪些监管措施?
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对省内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违法违规行为可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责令其暂停部分业务等监管措施,并将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予以公布。
(二)对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违法经营或有危及公司稳健运行、可能引发金融风险行为的,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责令限期改正、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等监管措施。
(三)对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严重违法经营的,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可依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153号)文件的规定,书面征求银保监会意见,与银保监会达成一致意见后,可撤销该公司参与本地区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的资质,并在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抄报银保监会,由银保监会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