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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开展非上市股份公司及地方金融从业机构股权集中登记托管工作的通知》解读材料

信息来源:青海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12-29 10:40: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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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指导意见》(清整办函〔2019〕131号)、《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1号)、《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2号)、《关于促进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青政办〔2013〕289号)等文件,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税务局、青海银保监局、青海证监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开展非上市股份公司及地方金融从业机构股权集中登记托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情况简要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制定出台《通知》。

答:股权集中登记托管是确认权属、明晰产权关系、保护股东权益的基础工作,推进非上市股份公司及地方金融从业机构开展股权中登记托管,有利于明确产权归属,促进企业股权有序流动,维护股东和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有利于推动企业股权规范化管理运作,防范股权质押融资风险;有利于扩大中小微企业股权投融资规模,拓宽直接融资渠道,缓解融资难问题;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地方金融从业机构股权管理、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金融稳定;有利于培育我省上市挂牌企业资源,增强区域性股权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促进我省多层次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2019年6月21日,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指导意见》(清整办函〔2019〕131号)明确提出,股交中心是省级区域内的证券登记托管机构,省级人民政府可出台文件进一步明确区域性股权市场股份登记托管的职责效力,支持其开展省级行政区域内除上市公司和新三板挂牌公司外所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集中登记托管。目前,上海、湖南、湖北、河北、河南、成都、陕西、北京、天津、山东、浙江、江苏、江西、黑龙江、内蒙古、贵州等地均已出台相关政策,2017年青海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完成了首单青海大通农商行股权登记托管业务,为开展股权登记托管业务积累了实践经验,也具备相应的人力资源和各项保障措施。为进一步做好我省企业股权登记托管工作,防范股权转让、抵质押风险的发生,同时促进我省金融机构股权规范管理,我局联合省税务局、青海银保监局、青海证监局共同研究起草了《通知》。

二、请介绍一下《通知》的主要内容。

答:《通知》主要有三部分,第一部分,重点强调股权登记托管的重要性。第二部分重点明确了股权登记托管的机构、范围及登记托管相关服务内容。第三部分分别对股权登记托管机构、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青海银保监局、青海证监局、各市州金融办及提出具体合作方式及工作要求。

三、需要做股权登记的企业范围有哪些。

在青海省范围内依法设立的非上市股份公司、银行业金融机构、地方金融从业机构等股权,可根据需要到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办理股权集中登记托管。鼓励和支持其他类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持股会等股权进行集中登记托管。

1.非上市股份公司。省内各股份有限公司(含由于历史原因导致现有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可将全部股权进行登记托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系统挂牌转让的公司除外。

2.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省内依法设立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贷款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可参照《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及《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办法》等相关要求进行股权登记托管。

3.地方金融从业机构。经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审批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地方金融从业机构,鼓励其将全部股权进行登记托管。

4.其他企业。支持省内有股权管理、股权交易转让、股权质押融资及上市挂牌需求的各类企业办理股权登记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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