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能

青海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


(一)拟定并组织实施全省金融业改革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研究金融业发展重大问题,为省委、省政府提供决策参考。推动金融及相关领域的工作联系与合作,加强政策指导、协调和服务。

(二)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再担保)机构、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七类机构的监督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促进上述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

(三)负责建立完善地方金融监管议事协调和联动工作机制。指导和监督各市(州)金融监管部门相关业务工作,推动属地风险处置责任的落实。

(四)负责协调推动地方金融风险的防范化解工作。履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督促相关部门、金融机构建立健全风险防范、预警和处置机制,稳妥推进地方金融风险的处置化解,切实维护地方金融稳定。

(五)负责推动地方金融监管信息化建设。加强金融数据采集、整理、分析和应用,优化地方金融监管手段,推动综合经济金融信息的共享,提高金融风险识别、预警、监测和处置能力。

(六)负责指导和推动地方金融市场体系建设。引导金融机构合理布局、协调发展。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推动区域性股权市场建设。规范发展创新型金融组织。加强对各类金融机构的指导、协调和服务。

(七)负责企业上市挂牌的辅导和培育。推动企业规范化改制,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境内外上市挂牌融资。指导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及再融资。指导推动企业债券发行等工作。

(八)负责推动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建立完善地方金融监管制度、办法和配套政策措施,起草金融管理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建立地方金融执法机制。加强企业融资综合协调服务。推动普惠金融发展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九)负责组织金融人才引进和培训交流。制定全省金融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与省内外金融机构的联系合作和人才交流机制。加强金融知识宣传普及工作。

(十)承担省金融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一)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