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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

信息来源:青海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01-06 11:16: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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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有关精神,推动落实《青海省“十三五”金融业发展规划》(青政办〔2016〕187号)确定的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任务,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快全省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按照青海省“十三五”发展规划纲要和“131”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金融改革创新的总体部署,以深化全省农村信用社股份制改革为重点,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经营管理体制,丰富金融业态和产品,推广普惠金融,着力强化对中小微企业、农牧区特别是贫困地区的金融服务,努力把农村信用社打造成产权明晰、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营安全、质量和效益良好的现代农村金融机构。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统筹推进原则。农村信用社股份制改革工作由省政府统一领导、全面部署、相关部门和单位加强指导、协调推动。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推动辖区农村信用社股份制改革工作。各法人机构规范操作、认真落实,确保改革工作高效有序进行。

2.坚持市场化运作原则。在确保原投资人权益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充分调动社会各类资本参与农村信用社股份制改革。以市场化股权定价和流转方式实施股本募集,进一步优化股权结构,强化资本约束,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有效转换经营机制。

3.坚持分类指导原则。根据各法人机构所在区域发展的差异性,按照“成熟一家、改制一家”的原则,在稳定县域法人地位不变、坚持服务“三农”的前提下,分类推进农村信用社股份制改革工作。

4.坚持风险防范原则。农村信用社在股份制改革过程中,要积极应对经济新常态下面临的风险和挑战,加快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逐步化解历史包袱,积极拓宽风险处置渠道,着力构建科学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为改制后良性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三)发展目标。

———全面完成股份制改革任务。严格标准、规范操作,推动各基层农村信用社改制成为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担风险的市场主体,最终形成产权明晰、机制灵活、定位准确、股权合理、功能齐全的现代金融企业。力争至2018年末,全面完成全省基层农村信用社股份制改革工作,提前两年实现“十三五”规划改革任务。

———整体经营状况全面改善。进一步做大全省农村信用社资产规模,夯实服务三农的资金实力。力争“十三五”末,全省农村信用社机构资产规模达到1400亿元,存款余额达到1000亿元,贷款余额达到600亿元,其中涉农贷款余额占比达到70%以上,不良率得到有效控制,经营利润稳步增长。各法人机构贷款集中度、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资本利润率等主要指标符合监管要求,筑牢农村信用社可持续发展根基。

———支农服务水平持续提升。始终坚持“立足三农,服务城乡”的宗旨,重点支持现代农牧业、农牧区基础设施和城镇建设、县城中小企业、农牧业产业化和农牧区商品流通等领域信贷投放。服务方式不断改进,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更好满足农村经济发展多样化金融服务需求。

二、主要任务

(一)积极转换内部经营机制。以建立现代金融企业为目标,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机制,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管层运行规则、明晰职责边界。完善全面风险管理机制,切实防范和化解风险;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以综合业绩、工作实绩为标准,实现激励与风险约束的平衡。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机制,深化用人机制改革,加强队伍建设,激发员工活力。

(二)切实优化股权结构。按照“股权多元化和股东本土化”的原则,扎实推进农村信用社股权改造工作。市(州)、县政府帮助农村信用社搭建股金募集平台,推荐符合条件的法人企业向农村信用社参资入股。在保障原有股东及职工权益的前提下,鼓励省内外国有企业参与农村信用社股份制改革工作。稳步提升优质民营法人股东持股比例,逐步形成以法人股东为主体,具备一定数量主业涉农、治理完善、经营稳健、具备持续增资能力的主要投资人的良好股东结构。

(三)加大不良贷款清收力度。各市(州)、县政府按照“依法合规、真实有效、容易变现、价值公允”的原则,推动建立不良资产处置方案,强化工作措施,积极采取以商用地产、房产等优质资源置换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推动置换资产以市场方式变现,为申报筹建农村商业银行创造条件;协助农村信用社清收各类基层政府及其公职人员拖欠的贷款。辖内司法部门要加大对企业、个人不良贷款诉讼未执结案件执行力度,依法坚决打击恶意逃废债务行为,切实维护农村信用社合法权益。省农村信用联社要指导各地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建立定期评价考核机制,同时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等手段,加大自身清收力度,推动不良贷款处置。

(四)明晰固定资产产权。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要加快推动农村信用社土地、房屋资产确权、登记、办证等工作,确保在清产核资日前完成确权任务。对因历史遗留问题未办理房产分割及房屋权属来源合法(有权属批复及购房合同、付款凭证、联营联建协议等证明文件)、实际使用权无纠纷的,可参照积压房地产确权程序规定予以办理;对因历史原因导致无报建或报建手续不全、房屋加层等需要补办房屋产权证的,市(州)、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减免相关费用,补办有关手续。

(五)支持拓展业务空间。推动改制农村商业银行优化内控制度建设,降低管理成本,提升服务能力。清理取消限制农村信用社经营的相关政策,创造有利于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的公平竞争环境。积极支持基层农村信用社参与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和预算单位及财政专户各项代理结算业务,将农村商业银行纳入省级国库现金管理参与银行。进一步加大对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研发新产品、开办新业务的支持力度。支持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之间建立资金拆借、合作贷款等新型合作关系,创新信贷品种,拓展资金营运外延,适度提高对“三农三牧”、中小微企业、农牧产业化项目等贷款的授信额度,实行差别利率,充分发挥支农支小主力军作用。推动科技、文化、交通、水利、扶贫等部门与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加强合作,帮助农村牧区上项目、找市场,培植新的经济增长点。

(六)提升省农村信用联社综合服务能力。省农村信用联社要积极履行行业管理、风险防范职责,确保全省农村信用社系统的完整性和良好运行。要继续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着力为全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提供信息科技支撑、支付结算、产品研发、人员培训、战略指导、政策协调、品牌宣传等综合服务,推动形成以IT系统建设平台、产品推广平台、教育培训平台等为核心的综合性“大平台”,构建起服务“三农”、基层社区的“小银行+大平台”新型联动机制和“小法人、大系统”的新型体制。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是深化金融改革和农牧区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联度高。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整个工作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由省深化农信社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协调推进,省农信社改革小组、各级政府要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完善相关政策,指导改革工作。各市(州)、县政府要建立相应的领导工作机制,并根据实际完善相关工作举措。省农村信用联社要切实承担和发挥好行业管理的主体责任和作用,加强统筹协调,确保改革落地见效。

(二)落实财税扶持政策。针对农信社改革中历史遗留问题多、面临现实困难大的实际情况,必须强化政策支持。“十三五”期间,省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在支持农村信用社发展、增加农村商业银行资本金和进行风险控制的同时,每年给省农村信用联社安排1000万元风险处置资金,由省农村信用联社统筹使用。认真落实青海省信贷风险补偿相关政策,对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服务中小微企业、“三农三牧”、扶贫开发、助学、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等产生的贷款损失,由财政风险补偿金和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按照3∶7的比例分担。对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在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设立金融机构(网点)、惠农金融服务点的,给予建设和运营补贴,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商省农信社等另行制定。落实国家和我省相关优惠政策,允许农村信用社按规定税前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及其他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对符合条件的资产损失,按规定在税前申报扣除。对向农村信用社参资入股的省内外各类企业,由改制农村信用社所在地政府按投资入股金额的1.5%给予奖励。鼓励省内外各类企业按照溢价认购改制农村信用社的股金,溢价部分由改制农村信用社所在地政府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奖励和补助。

(三)强化督导考核。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对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工作进行督导检查,推进政策落实。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将农村信用社改制工作纳入地方年度目标考核评价内容,强化考核结果的反馈和运用,强力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工作。省农村信用联社要按照农村信用社深化改革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强化督导,帮助协调解决实际问题,促进各项改革发展任务顺利完成。

(四)积极宣传引导。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和思想引导,帮助基层干部职工充分认识农村信用社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争取更多的理解和支持。各类新闻媒体要对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政策措施进行解读,积极宣传农村信用社成功改革的典型案例,让广大群众切身体会农村信用社改革带来的便利和实惠,形成全社会支持和参与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的良好氛围。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