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策法规 > 详情

青海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典当行监管评级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青海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12-23 11:50:00  浏览次数:
文字缩小 】 【 文字放大 】  


QHFS32—2021—0003

 

青金监〔2021〕102号

各市(州)金融办,省典当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加强对典当行的监督管理,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压实监管责任,防范化解风险,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制定了《青海省典当行监管评级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青海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16日

 

青海省典当行监管评级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典当行经营行为,加强监督管理,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压实监管责任,防范化解风险,促进我省典当行业规范发展,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第8号令)、《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商流通发〔2012〕423号)、《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38 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监管评级是指青海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及各市(州)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结合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等情况,综合分析评估辖内典当行相关情况对其按一定标准进行分类评级,并根据不同评级结果对典当行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范围内依法设立并取得《典当经营许可证》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典当行及分支机构的监管评级工作。

第四条 监管评级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和重点相结合原则。在全面收集典当行相关信息的基础上,以合规经营和风险防控为导向,重点分析典当行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

(二)定量和定性相结合原则。以非现场监管数据为基础,结合现场检查取得的数据资料,对典当行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三)激励和约束相结合原则。坚持政策激励和监管约束相结合,引导典当行做强做优,实现“分类监管、扶优限劣、正向激励、规范发展”。

第五条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全省典当行监管评级工作的组织实施、评级结果确认等事项;各市(州)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具体负责对辖内典当行开展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工作。

 

第二章  评级方法和操作流程

 

第六条 监管评级工作每年组织一次,评价期为上一个会计年度,可根据监管周期、典当行风险状况及监管资源配置情况作适当调整。

第七条 监管评级结合每年的年审和常规性现场检查同时开展。

第八条 监管评级由自评、初评、审定、反馈等四部分组成。

(一)自评。典当行应首先按照本办法要求和监管评级指标体系全面、客观、真实的开展自评,形成自评报告,报各市(州)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二)初评。各市(州)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以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为依托、以典当行自评结果为参考,依法依规对辖内典当行的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等进行现场检查,全面了解典当行整体状况,确定监管评级初步结果,形成监管评级报告并连同工作底稿、指标体系打分表等资料报送至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对在评级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各市(州)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及时告知典当行,并提出整改要求。

(三)审定。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在收到各市(州)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送的符合规定的监管评级工作报告及相关材料后,负责审定最终评级结果,并确定监管评级等次。必要时,可对典当行自评和各市(州)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初评结果进行抽查复评。

(四)反馈。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通过通报等文件形式,将确定的最终评级结果及时反馈各市(州)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典当行。

第九条 典当行收到监管评级结果后,对评级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评级结果后15日内向所在地市(州)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佐证信息资料;逾期未反馈视为对监管评级结果无异议。

第十条 对于典当行提出异议的监管评级结果,各市(州)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结合典当行提供的新的信息资料进行再次审核。如需调整评级结果的,各市(州)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审查后确定。

第十一条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和各市(州)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辅助开展监管评级工作。

第十二条 评级工作全部结束后,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和各市(州)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分别做好评级信息、工作底稿、评级结果等文件、资料的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

 

第三章  评级标准

    

第十三条 监管评级指标主要从公司治理、合规经营、风险管理、经营能力、支持和配合监管部门及协会工作情况等方面内容进行综合考量。

第十四条 监管评级结果按照《青海省典当行监管评级指标体系》综合评分确定,总分值100分,共分A、B、C、D四类。其中:85分(含)以上为A类,75(含)-85分为B类,60(含)-75分为C类,不足60分为D类。

(一)A类,表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制度建设等健全,业务运行规范,风险管理能力强,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B类,表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制度建设等基本健全,无严重违规经营行为或重大风险问题,但存在一定风险隐患。

(三)C类,表示公司在法人治理结构、制度建设、规范经营、风险管理等方面存在明显问题,可持续发展能力弱。

(四)D类,表示公司存在严重经营异常,脱离监管或不能落实监管要求,风险极大,不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十五条 监管评级实行“一票否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典当行,直接评定为D类:

(一)有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的(包括集资、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与其他典当行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超过规定限额从商业银行贷款;对外投资;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私募投资基金等机构或渠道融资;发放信用贷款;故意收当赃物;强迫当户赎当且情节严重等);

(二)属于“失联”“空壳”等非正常经营企业;

  (三)违反规定收取息费的;

(四)账外经营的;

(五)拒绝或阻碍监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不按要求向监督管理部门提供或提供虚假、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报告其发生的重大风险事件的;

(六)年审不通过的;

(七)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八)其他严重违法违规事项。

 

第四章  评级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和各市(州)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将监管评级结果作为衡量典当行风险程度并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实施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

(一)监管评级结果为A类的,以原则性、常规性监管为主,定期监测各项监管指标、业务数据,大力支持其在坚守风险底线的基础上开展业务创新。

(二)监管评级结果为B类的,应定期开展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重点关注存在的风险点,明确提出存在问题并限期整改,加强对创新业务的监管指导。

(三)监管评级结果为C类的,应提高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的频率和深度,及时关注公司最新的经营情况,严格控制经营风险。针对存在的问题,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视情节采取监管谈话、风险提示、通报批评、记入诚信档案等监管措施,督促其限期整改,规范经营。

(四)监管评级结果为D类的,应给予重点监管关注,持续关注公司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除可以采取C类及以上公司的监管措施外,还可以给予警告、罚款和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处罚措施。对确已不具备典当经营许可资格的,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可按照有关规定终止典当经营许可、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必要时各市(州)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启动风险处置预案并及时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报告。

第十七条 典当行拒不整改存在问题或整改不彻底的,以及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其他违法违规问题,市(州)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动态调整监管评级结果,并按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或处罚措施。

第十八条 监管评级结果仅作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典当行的分类监管和服务支持的主要依据,不代表对典当行实际经营情况及风险的评价或保证,严禁将评级结果用于商业目的。

 

第五章 工作纪律与监督

   

第十九条 监管工作人员应客观、公正地履行监管职责,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委省政府若干措施,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条 典当行发现监管工作人员在评级与实施分类监管工作中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可向监管工作人员所在地纪检监察部门或所在单位纪检部门实名举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月16日。

 

附件:青海省典当行监管评级指标体系

附件:青海省典当行监管评级指标体系.xls


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