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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尽职免责工作指引》解读材料

信息来源:青海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12-15 18:33: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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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建立健全我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尽职免责机制,促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工作人员履职尽责,切实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服务小微企业、“三农”主体融资功能和作用。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联合省财政厅共同制定了《青海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尽职免责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尽职免责指引”)。现就《尽职免责指引》有关情况简要解读如下:

一、《尽职免责指引》的出台背景是什么?

2019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规定了“对已按规定妥善履行授信审批和担保审核职责的业务人员实行尽职免责”。2020年8月,中国银保监会等七部门出台《关于做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39号),明确要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完善小微企业和“三农”贷款担保尽职免责机制。上述文件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尽职免责制度的建立健全提出了制度性要求。

当前,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开展小微企业、“三农”等融资担保业务时,由于部分担保业务主体缺乏足够有效的反担保措施,代偿风险较大,使得不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害怕担责,出现“不愿担、不敢担”情况。尽职免责制度的出台,明确了只要符合有关情形,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的前提下,可免除全部或部分责任,将有效缓解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的“后顾之忧”,促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工作人员履职尽责,切实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服务小微企业、“三农”主体融资功能和作用,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二、《尽职免责指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尽职免责指引》共五章二十五条。第一章总则,主要包括制定依据、目标、原则和适用对象、条件等。第二章尽职要求,主要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内部管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工作人员履职两个方面提出尽职要求:一是要求机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履职尽职有章可依;二是要求工作人员依法合规开展业务,履行忠实、勤勉义务。第三章免责情形与问责要求,主要明确了免责情形、问责情形两个方面的内容。第四章尽职免责工作流程,主要明确了尽职免责调查认定主体、工作流程、认定结果及结果运用等方面的内容。第五章附则。

三、《尽职免责指引》中有哪些情形可以尽职免责?

《尽职免责指引》中对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工作人员明确了因自然灾害、不可抗力等因素,非个人主观原因造成代偿或损失的11种免责情形,以及工作人员存在工作失误等9种不得免责的相关情形,积极建立“愿担、敢担、会担”的长效机制,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放开手脚、不断创新,更好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

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尽职要求有哪些?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融资担保机构监管要求,建立健全风险管理、财务管理、业务操作规程、项目评审、内部审计和重大风险事件应急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尽职要求,做到履职尽责有章可依。机构工作人员在履行各自岗位职责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所规定的程序和内容进行合规性操作,确保业务合法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