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策法规 > 详情

关于《青海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工作指引》的解读材料

信息来源:青海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07-03 10:04:58  浏览次数:
文字缩小 】 【 文字放大 】  

一、修订《青海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工作指引》的背景是什么?

为强化小额贷款公司行业监管制度的有效性和规范性,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根据《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原《青海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工作指引》近3年实施情况,研究修订了相关内容,形成修订版《青海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

二、此次修订主要围绕哪些方面?

此次修订主要围绕以下三个方面:

(一)强化制度衔接。为进一步增强行业监管机制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工作指引》吸收融汇《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和《青海省地方金融重大风险事件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预案》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监控贷款用途、风险预警与处置流程等方面的要求,提高依法监管水平,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深化放管服改革。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提高小额贷款公司相关事项审批效率,《工作指引》进一步优化小额贷款公司市场准入条件和发展环境,鼓励省内外优质资本在我省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引领行业规范发展。主要举措有:一是针对注册资本要求,不再区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一致为“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西宁市原则上不低于5000万元”;二是优化股权比例,修改为“单一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60%,其他单一股东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5%;注册资本亿元以上的公司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同意,持股比例不受上述规定限制”;三是拓宽对外融资渠道。经营管理较好、风控能力较强、监管评价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可以通过银行借款、股东借款、发行债券等方式融入资金。

(三)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规则、放贷与催收、客户信息保护等方面作了修订完善,明确放贷业务行为底线,切实保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强化信息公示,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变更、终止等信息。

三、《工作指引》对于贷款用途有什么规定?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与借款人明确约定贷款用途,并且按照合同约定监控贷款用途,贷款用途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不得用于以下事项:

(一)股票、金融衍生品等投资;

(二)房地产市场违规融资;

(三)法律法规、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等禁止的其他用途。

四、《工作指引》对于小额贷款公司有什么禁止行为?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非法集资,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二)通过互联网平台或者地方各类交易场所销售、转让本公司除不良信贷资产以外的其他信贷资产;

(三)发行或者代理销售理财、信托计划等资产管理产品;

(四)法律法规、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等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工作指引》对于“失联”或者“空壳”小额贷款公司的认定和处理有什么规定?

对“失联”或者“空壳”公司,所在地市(州)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劝导其变更企业名称和业务范围、自愿注销等方式引导其退出小额贷款公司行业,或协调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将符合条件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公司,应当认定为“失联”公司:

(一)无法取得联系;

(二)在公司住所实地排查无法找到;

(三)虽然可以联系到公司工作人员,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公司实际控制人;

(四)连续3个月未按监管要求报送数据信息。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公司,应当认定为“空壳”公司:

(一)近6个月无正当理由自行停业(未开展发放贷款等业务);

(二)近6个月无纳税记录或“零申报”(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免税的除外);

(三)近6个月无社保缴纳记录。

六、《工作指引》对小额贷款公司采取的监管措施主要有哪些?

采取的监管措施主要有:依法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或协调相关部门将其违法违规情况记入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信息库并公布等监管措施;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取消其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资格;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