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按程序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及联系方式
本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青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通信地址:青海西宁市海湖新区文景街32号国投广场10楼
邮政编码:810008
联系电话:0971-8068813
传真电话:0971-8068814
电子邮箱:qhsjrb@163.com
(二)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须填写《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本机关的门户网站下载。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网上申请。申请人可以在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并在填写完成后通过互联网发送即可。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书面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
(三)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经批准后,可延长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本机关按下列情形对申请公开的信息,通过相应形式予以答复:
1.申请内容不明确,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正;
2.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属于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3.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4.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5.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6.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7.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8.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其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附件:《青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