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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
2023年度金融经济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青海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10-25 14:55:32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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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金监〔2023〕106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金融办,省直有关部门、各金融机构: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23〕96号)要求,现将2023年度金融经济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及条件

(一)申报金融经济高级职称资格人员范围:全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非公经济组织中从事金融经济研究、金融经济管理决策和金融经济管理事务等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公务员(含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均不在申报评审范围之内。

(二)申报金融经济专业高级职称条件:按照《青海省金融经济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价标准(试行)》(青人社厅发〔2020〕122号)中规定的申报条件执行。

1.高级经济师(金融):一是具备硕士学历、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与经济师(金融)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且通过高级经济师(金融)考试,并经单位考核推荐,可申报高级经济师(金融)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二是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与经济师(金融)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且通过高级经济师(金融)考试,并经单位考核推荐,可申报高级经济(金融)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正高级经济师(金融):一是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经济师资格,且受聘高级经济师(金融)职务履行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并经单位考核推荐,可申报正高级经济师(金融)专业技术资格;二是具有大学专科、中专学历,取得高级经济师资格,且受聘高级经济师(金融)职务履行职责相关工作满7年,并经单位考核推荐,可申报正高级经济师(金融)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评审标准

2023年金融经济高级职称评审标准按照《青海省金融经济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价标准(试行)》(青人社厅发〔2020〕122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相关链接地址:

https://rst.qinghai.gov.cn/pages/sy/zczc/78183.html?frompage=homepage

三、申报评审方式和程序

(一)申报评审方式

1.职称申报、单位推荐、逐级审核、组织评审、监督管理、审批(备案)各环节工作按照《青海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青人社厅发〔2022〕115号)执行。

相关链接地址:

https://rst.qinghai.gov.cn/pages/sy/zczc/84534.html?frompage=homepage

2.金融经济高级职称评审全面实行网上职称申报评审方式。申报人员通过“职称申报评审管理系统申报端”完成职称申报事项;各用人单位、主管部门、人社部门和各级评委会均通过“职称申报评审管理系统管理端”全流程网上办理职称审核、评审、发证、查询等事项。

相关链接地址:

(1)申报人员:

https://rst.qinghai.gov.cn/rsrc/zcsb

(2)用人单位、主管部门、人社部门和各级评委会:

https://rst.qinghai.gov.cn/rsrc/ZCGL

(二)申报评审程序

1.账号创建。

(1)各企事业单位(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临聘人员、档案托管人员)、民营企业、非公经济组织、民办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在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已签订劳动合同的现用人单位)申报职称,其个人申报账号由用人单位创建。单位账户按照《青海省职称申报评审系统组织机构创建规则》(见附件1)自上而下逐级创建。已创建的单位无需再次创建。

(2)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员,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地县(市、区、行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创建个人账号,直接向县(市、区、行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报职称。

2.个人申报。

(1)在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金融经济研究、金融经济管理决策和金融经济管理事务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在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申报职称。对挂靠单位申报职称或通过挂靠获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一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格或已有职称,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申报人员、挂靠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员责任并严肃处理,同时纳入全国和全省信用信息平台。

(2)为确保网上申报操作顺利进行,申报单位、申报人员要加强学习,掌握软件操作流程和使用方法。由申报依托单位为申报人员建立申报账户,申报人员通过在线测试后,再完成个人信息填报、资料上传等,切实避免出现反复删除、重新填报、事后更改等情况。

(3)用人单位履行推荐、公示等程序后,及时通知申报人员进行网上申报,并在规定时间内登录系统填写申报信息,按要求扫描上传清晰、准确、有效的电子版佐证材料(不得提交涉密职称评审资料),因申报人上传的个人材料不清晰、不准确,导致出现漏报、错报等情况,由申报人自行承担责任。

3.单位推荐。

(1)申报人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流程,严格把关完成申报人信息的审核、推荐,并按要求逐级做好公开公示工作,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开公示无异议且经审核同意推荐的人选,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对弄虚作假或举报核实确有问题的,取消申报资格并列入全国、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为3年。因申报人所在单位把关不严、违反规定程序的,视其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用人单位要对申报人的工作经历、业绩能力、有关佐证材料严格审核把关,在推荐前完成论文著作审核、证书核查、业绩真伪辨别等工作,并对申报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推荐程序的合规性负责。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通过退回修改方式告知申报人员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补正时限,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报;对不符合申报条件、评审条件、不按规定程序报送、未经或未按规定进行公开公示、有弄虚作假行为、违反委托评审程序报送或其它不符合职称政策规定的申报材料,应注明存在问题并及时退回,由用人单位告知申报人。

(3)同一年度,职称评审系统仅支持申报人员申报一个系列(专业)的职称。同一单位申报相同职称系列(专业)相同层级的人员应统一报送同一评委会,不得多头报送。

四、申报有关事项

(一)关于事业单位职称申报前的岗位审核

1.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在推荐申报金融经济高级职称评审前须填报《2023年青海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情况年度审核表》(见附件2),并按管理权限到同级人社部门审核备案本单位正高级、高级经济师职称申报数额,在经过审核备案的职称申报数额内进行本单位的职称申报推荐工作。未进行审核备案的,不予受理职称申报材料。

2.事业单位编制精简后,应按规定及时调整岗位设置方案,尚未调整到位的,可由同级人社部门根据编制调整、岗位设置结构比例等实际情况确定职称申报数量。对现有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评聘矛盾”突出的事业单位,继续实行2022年明确的过渡性政策,退出人员统计时间为2023年1月1日到2023年12月31日。

(二)关于继续教育培训学时

申报人员须提交经全省继续教育平台审核形成的“青海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档案”。继续教育培训学时和年限,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3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23〕214号)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相关链接地址:http://rst.qinghai.gov.cn/pages/sy/zczc/87334.html?frompage=homepage

(三)关于聘任证书

各类企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事业单位临聘人员申报职称时,无需提供聘任证书;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按要求提交聘任证书或聘任文件。

(四)关于学籍验证

2002届(含2002届)以后毕业且取得国家承认的各类高等教育毕业学历(学位)证书的人员,申报职称时提交学历(学位)证书原件、教育部学籍在现验证报告和学信网验证码。2002届以前毕业且取得高等教育毕业学历(学位)证书、党校学历的人员,须提交毕业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党校学历以及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未能查询验证的学历(学位)人员,须由申报人员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核并提交学历真实性的函,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

相关链接地址: https://www.chsi.com.cn/

(五)关于年度考核表

事业单位人员申报职称时,除特殊原因外,应按所需年度提交《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其他形式的证明一律不认可。企业单位人员申报职称时,应按照企业统一要求,提交年度考核表或年度考核情况证明等。

(六)关于论文、著作

1.申报人员发表的著作和论文内容须与经济、金融专业相同或相近。著作和论文发表时间以版权页所载日期为准。同一论文被多家刊物采用的只计算1次。专著或合著,指具有国际标准书号(ISBN)的本专业学术著作。论文以独著、第一作者为准。合著以主编、副主编、编写者(执笔人)为准。期刊必须有CN和ISSN刊号。

2.申报人员提供学术期刊时,需附学术期刊的检索页,并由所在单位审核盖章。用人单位应登录中外文核心期刊查询系统、国家新闻出版署检索页对申报人提交核心期刊及论文进行检索,并在打印的检索页审核盖章,与申报材料一并提交;论文、著作属于合著的,应提供申报人完成字数或完成工作量的证明材料(包括合作者书面认可材料)及申报者所著章节。对短期内发表多篇论文、1本期刊内发表2篇以上论文的,要加强核实核查,可通过中国知网、万方全文数据库、维普期刊全文数据等进行查重,论文重复率明显不符合要求的,可不按业绩对待。

相关链接地址:

https://www.nppa.gov.cn/nppa/channels/300.shtml

https://www.cnki.net/

http://wanfang.jnxfwlk.cn/?bd_vid=uANBIyxUhNLgvw-I-t1njm3njFxnHKxnHmdPW01P1RdnjRkP0&bd_vid=10187288817556400236#

http://qikan.cqvip.com/

3.同一著作、论文、项目等获奖,同一先进称号,不得重复计算。同一成果获得多次奖励,仅按最高级别奖励计算1次;同年度同一先进称号按最高级别认定。未明确个人位次、作用的集体成果奖,不能作为个人获奖使用。专著、编著、教材不含论文集。前言或后记中未说明本人撰写章节、内容或字数的,不作为

本人业绩成果。各类鉴定验收、批复均以文件为据。

(七)关于取得业绩成果及证书时间

申报人员业绩从取得现专业资格次年起算。资历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底。申报人员提交的载有论文的期刊(专著)以及业绩材料、科研成果证书、获奖证书、毕业证书等,取得时间截止日期为2023年12月底。

(八)关于正高级经济师(金融)职称评审

根据相关规定,金融经济系列正高级经济师(金融)职称评审采取成果展示、面试答辩、专家评审等方式综合评价。(现场答辩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不参加答辩的,按弃权处理),答辩时应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九)关于援青人员职称评审

今年下半年的援青人才职称评审工作与全省2023年职称评审工作同步安排,不再另行通知。援青人才(包括援青博士服务团成员),职称申报评审按照《进一步做好援青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办发〔2020〕3号)、《关于鼓励援青博士团成员延长服务时间或留青工作的若干措施》(青组字〔2021〕212号)等有关政策执行。各部门、各级职称评审办事机构按要求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1.符合条件的援青人才自愿在我省申报职称(不受受援单位岗位控制数额限制),并向我省受援单位提出申请。经受援单位考核合格并同意推荐后,填写援青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表(登录青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站,在“职称用表”栏目下载),其援派地派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及主管部门须对援青人才职称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后,在职称评审表“派出单位审核意见”栏目中签署同意申报的意见并盖章后逐级报送。

2.在县(市、区、行委)、市州直属部门工作的援青人才,申报材料由受援单位及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社部门直接推荐至市州人社部门,由市州人社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推荐至相应系列(专业)相应级别评委会办事机构进行评审,无需履行其他报批或者委托手续;在省直部门工作的援青人才,申报材料由受援单位及主管部门直接推荐至相应系列(专业)相应级别评委会办事机构进行评审。

3.对援派期间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援青人才,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人一评”的方式及时评价和认定。对在县级及以下单位工作的援青人才,连续工作满3年且3年考核结果均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可直接申报评审高一层级职称,评审时可不作面试答辩、实践操作要求。各级各系列职称评委会办事机构要充分发挥评委会专家的核心作用,坚持民主评议,对申请评价和认定人员的能力、业绩、贡献进行评价认定,确保评审质量。

(十)关于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队员职称评审

1.对受组织选派担任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的专业技术人员,驻村满1年(实年)以上的,可视同参加并完成任现职期间任意一年继续教育学时。

2.对专业技术人员投身乡村振兴一线,深入基层服务三农,解决农技难题、推广转化科技成果、发展特色农牧业产业,切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高基层医疗服务能力、带领农民增收脱贫等实际工作业绩和取得成效作为申报评审的重要依据。

3.申报人员提交的相关印证资料,由本人所在单位(派出单位会同派驻地相关单位)严把审核关,并对其工作成果和材料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

(十一)关于民营企业人员职称评审

在我省民营企业(企业注册地在我省)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与用人单位签有正式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并参加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满1年),通过现工作单位(申报时在合同期内),按规定程序申报职称。

(十二)关于延期申报

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严重违规违纪的、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学术不端行为的,从认定之日起延期3年申报。受党纪、政务处分的专业技术人员,本人所在单位可参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有关规定,自处分之日起,在规定的期限内延期申报。

(十三)关于材料上传要求

1. 推荐人选的报告、单位公示材料须上传至申报系统的其他材料栏内。

2.上传佐证材料3页(含3页)以内的,必须以图片格式上传,图片必须清晰、大小适中。3页以上的,必须将多张佐证材料图片制作成1个PDF文件上传,因内容太多,无法制作成1个PDF文件上传的,可以制作多个PDF文件上传。

3.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聘用证明、继续教育证明、检索页等相关材料须为图片格式,严禁PDF文件形式上传。证书类材料,仅需上传信息登记页,无需上传证书封面。

4.个人社保参保缴费证明。(企业单位须上传,事业单位无需上传)

5.参加学术团体(社会兼职)经历,根据个人情况填写参加与专业技术相关的学术团体、社会兼职经历,须同时上传受聘证书或文件等佐证材料。

6.课题(项目),按照评审条件规定,填报上传承担相关课题、项目、报告等一系列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材料。应上传具有项目说明或概要,审查报告、评审意见、验收结果、采纳或推广意见、审批文件等完整的从立项到实施,再到审核验收通过全流程证明材料。

7.业绩材料填报上传时须明确标明符合评审条件第几条第几款。

8.奖励和荣誉,按照评审条件规定,仅填报上传和专业技术相关的奖励和荣誉情况,严禁上传与专业技术工作无关的奖励情况。

9.工作业绩总结是对本人任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水平、获得相关业绩的情况进行简要总结,字数限制为800字左右。

10.证件照须上传本人近期免冠、清晰、像素较好的正面照片,将用于制作职称证书。

五、申报时间

2023年度金融经济高级职称评审工作从即日起开始。线上申报截止日期为2024年1月2日;援青人员提交线下资料截止日期为2024年1月5日。

六、工作要求

(一)在职称申报、推荐等阶段工作中,要严格实行“谁推荐、谁审核、谁负责”的管理主体责任制,认真做好职称申报、审核、公示、推荐等工作,确保职称评审工作公开、公正、公平。

(二)在系统操作过程中,如遇相关平台技术层面问题,请直接联系系统技术支持解决。

(三)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我省职称工作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工作中,如遇有关政策调整,按照新的政策执行。

七、联系方式

青海省金融经济系列高级职称评委会办事机构(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一)职称评审政策咨询:

联系人:席萍   赵晶

联系电话:0971——8068422

(二)职称系统技术支持

1.在线申报测试咨询:4006569008

2.技术人员联系方式:15500597407徐工

                                       15979952660段工

                                       18970996140孔工 

           

附件:1.《青海省职称申报评审系统组织机构创建规则》

            2.《2023年青海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情况年度审核表》


                                                                                                                                                               青海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24日

附件1:青海省职称评审系统组织机构创建规则.docx

附件2:2023年青海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情况年度审核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