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行政审批 > 详情
实施监管措施决定书
青地金〔2024〕4号
当事人:格尔木鼎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地址:青海省海西州格尔木市江源南路2号
经省地方金融管理局调查查明,你公司存在长期不报送年度经营报告及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不配合合规性经营检查等违规行为,违反《青海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工作指引》(青金监〔2023〕63号)第三十五条、第四十条规定。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6号)第三条第(二十五)项之规定,《青海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工作指引》第四十七条第(十一)、(十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实施如下监管措施:取消小额贷款试点资格。
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你公司法人主体资格依然存续,但不得开展小额贷款相关经营业务,在债权债务清算后,应及时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名称及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注销手续,并在办理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相关材料及原批复文件报属地金融办备案。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青海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2024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