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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区域股权市场相关事项变更

信息来源:青海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01-14 23:59: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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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区域股权市场相关事项变更

    依据: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2号)《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五条   省级人民政府依法对区域性股权市场进行监督管理,负责风险处置。

    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承担对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职责, 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组织开展风险防范、 处置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 国务院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制定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的实施细则和操作办法。

2.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青政办〔2018〕12号)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指定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依法依规履行对省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职责,维护市场秩序,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开展风险防范、处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