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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变更和注销

信息来源:青海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01-15 00:00: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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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 :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变更和注销

依据 : 1.《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商流通发〔2013〕337号),第一章总则第六条,“商务部对全国融资租赁企业实施监督管理。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融资租赁企业。本办法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第三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商务部及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商务部有关规定,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第三十二条“融资租赁企业变更名称、异地迁址、增减注册资本金、改变组织形式、调整股权结构等,应事先通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外商投资企业涉及前述变更事项,应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备案等相关手续”。

2.《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8号),主要任务第七款中“加强融资租赁事中事后监管,完善行业监管机制。落实省级人民政府属地监管责任。建立监管指标体系和监管评级制度,鼓励融资租赁公司进行信用评级。加强行业风险防范,利用现场与非现场结合的监管手段,强化对重点环节及融资租赁公司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对违法违规融资租赁公司及时要求整改或进行处罚,加强风险监测、分析和预警,切实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建立企业报送信息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制度,加强融资租赁公司信息报送管理,要求融资租赁公司通过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准确报送信息,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部门间工作沟通协调机制,加强信息共享与监管协作。发挥行业组织自律作用。加快全国性行业自律组织建设,履行协调、维权、自律、服务职能,鼓励融资租赁公司加入行业自律组织。加强行业自我约束机制建设,鼓励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大力提升行业的国际影响力”。

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 意见》(青政办〔2016〕124号)第三项加快产业发展第三款加快培育市场主体中“鼓励吸引境内外各类投资商来青设立金融租赁、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内贸试点融资租赁公司。支持独立第三方服务机构投资设立融资租赁公司。支持各类融资租赁公司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专业子公司”。第五项加强行业监管第十款完善行业监管机制中“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建立部门间工作沟通协调机制,实现监管协作、综合执法和信息共享,建立统一的融资租赁业管理制度和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实现经营范围、交易规则、监管指标、信息报送、监督检查等方面的统一。加强对融资租赁企业资质审核,明确从业范围。融资租赁行业事中事后监管由省商务厅牵头负责,省金融办、青海银监局、人行西宁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省公安厅等相关部门协助”。

4.《关于商请做好三类机构职责转隶后相关工作的函》(银保监函〔2018〕25号),“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以下简称三类机构)的经营规则和监管规则制定职责由商务部划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实施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