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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商业保理公司设立、变更和注销

信息来源:青海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01-15 00:01: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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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 :商业保理公司设立、变更和注销

    依据 :1.《关于商业保理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12〕419号)第二项试点工作要求第四款健全监管制度中,“试点地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健全工作机制,牵头制订商业保理管理办法和指导性文件,建立日常监管机制,指导商业保理企业积极开展行业自律,并定期将试点情况报商务部”。

2.《关于做好商业保理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商办秩函〔2013〕713号)第三项中“实施监督检查,其他设有商业保理公司的地区以及在本通知发布后获得商业保理试点资格地区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参照本通知要求做好商业保理行业管理工作”。

3.《关于商请做好三类机构职责转隶后相关工作的函》(银保监函〔2018〕25号),“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以下简称三类机构)的经营规则和监管规则制定职责由商务部划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实施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