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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融资担保公司设立、部分变更及注销审批

信息来源:青海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01-14 23:45: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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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48号 )中“将第12项的项目名称由‘跨省区或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审批’修改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审批’;将实施机关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

     2.《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第一章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区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促进本地区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处置融资担保公司风险,督促监督管理部门严格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