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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典当行行政处罚事项

信息来源:青海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01-14 23:47: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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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经营典当业务的处罚

    依据:《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第五十八条:非法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经营典当业务的,依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处罚。

    二、对依法取得从事典当业务许可的企业违反《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第二十六条第(三)、(四)项规定的处罚

   依据:《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第五十九条: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四)项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典当行违反《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第二十八条第(一)、(二)、(三)项或者第四十四条第(一)、(二)、(五)项规定的的处罚

 依据:《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第六十条: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二)、(三)项或者第四十四条第(一)、(二)、(五)项规定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典当行违反《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或者第三十八条第二、三、四款规定的处罚

    依据:《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第六十一条: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或者第三十八条第二、三、四款规定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典当行违反《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第四十五条规定,隐瞒真实经营情况,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及财务报表,或者采用其他方式逃避税收与监管的处罚

    依据:《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第六十二条: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隐瞒真实经营情况,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及财务报表,或者采用其他方式逃避税收与监管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通报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典当行违反《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处罚

     依据:《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第六十三条: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典当行违反《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第二十六条第(一)、(二)、(五)项,第二十八条第(四)项或者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处罚

     依据:《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第六十四条: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二)、(五)项,第二十八条第(四)项或者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八、典当行违反《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第二十九条或者第四十三条第(三)、(五)项的规定,收当限制流通物或者处理绝当物未获得相应批准或者同意的处罚

 依据:《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第六十四条: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或者第四十三条第(三)、(五)项的规定,收当限制流通物或者处理绝当物未获得相应批准或者同意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九、典当行违反《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第四十四条第(三)、(四)项规定,资本不实,扰乱经营秩序的处罚

 依据:《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第六十四条: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四)项规定,资本不实,扰乱经营秩序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足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十、典当行违反《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第三十五条第三款或者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处罚

 依据:《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第六十五条: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或者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十一、典当行违反《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处罚

     依据:《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 第六十六条: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屡教不改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十二、典当行对明知是赃物而窝藏、销毁、转移的处罚

    依据:《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第六十六条:对明知是赃物而窝藏、销毁、转移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典当行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典当,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侵犯当户合法权益的处罚

     依据:《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第六十七条:典当行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典当,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侵犯当户合法权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